(2017)闽0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元区中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中天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明市三元区中天手机城,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幢3.4.*号。经营者:林吓敏。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中天手机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