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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进如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如,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129号原告陈进如,男,汉族,1945年7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法定代表人陈建烽,镇长。委托代理人姜卫华,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陈进如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的被告主体应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起诉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不当,原告将规范被告主体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进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进如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欣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