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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留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56号申请保全人:王留灿,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武寨村王家门3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吕海杰,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崔岗村,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吕雪凤,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崔岗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王留灿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吕海杰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保全人吕雪凤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吕海杰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保全人吕雪凤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王留灿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