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李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和平。本院在执行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李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和平、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湘中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精炼植物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和平、湘中精炼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湘中植物油实业有限公司精炼植物油厂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二初字第170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