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宏福、杨茜越等与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399号原告:杨宏福,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杨茜越,女,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范玉霞,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霞,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润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润楠,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与被告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计2502元,由原告杨宏福、杨茜越、范玉霞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韩忠平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