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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946号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593XXXXX-X。住址:云南省呈贡斗南街道殷联社区练朋尾村二组。经营者:彭德明,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住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呈贡汇南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李红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