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鑫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苏州市宏鑫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鑫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红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宏鑫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昆山江南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上述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22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505执1691号,且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权利人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了二次强制执行,导致重复立案,且前一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应撤销后一次所立(2017)苏0505执1724号执行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执1724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辛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