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