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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帅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33号原告:陈帅,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古城子村1组28。身份证号:210114198712011218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诉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