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绍东、马旭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东,马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东,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旭,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绍东因与被上诉人马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绍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上诉人马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绍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白中信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