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与管洪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管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天亮,男,该医院法律顾问室职员。被执行人:管洪兰,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与被执行人管洪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洪兰各银行均无存款,名下无房产与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管洪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