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超),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左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小孩入学、转学手续的名义,分别骗取张某、李某乙等人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678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报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张某办理小孩上学和转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张某现金15000元。2、2016年7、8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李某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诈骗李某乙现金7500元。3、2016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孙某乙办理小孩转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多次骗取孙某乙现金共计17900元。4、2016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康某办理小孩入学手续、助学金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多次骗取康某现金共计2200元。5、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黄金英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黄金英现金共计1500元。6、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孙某甲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孙某甲“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11000元,价值共计约13700元。7、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李某丙办理小孩上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诈骗李某丙现金1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第一起,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张某办理小孩上学和转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张某现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又名张伟)的陈述:徐某说其能办小孩上学、转学的事,2016年7月份李某丙领其在兰陵县卫计局办公楼楼下给徐某500元订金,第二次其和孙启东(孙某甲)在卞庄镇医院北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给徐某5500元钱,第三次其和孙启东在兰陵县华轩宾馆旁给徐某9000元钱,徐某给其和孙启东写“借孙启东30000元”的借据。8月29日晚,徐某约其和孙启东在兰陵县老酒场旁,给其和孙启东录取通知书。到9月1日,就联系不上徐某了。到学校去问时,学校说录取通知书都是假的。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又名孙启东)证实:其和张某给徐某约26000元钱,徐某给其二人打了一个30000元的总条。3、书证(1)入学通知书,证实张伟提供的张依涵、崔兴龙的入学通知书。(2)借据复印件,证实2016年8月4日,出借人孙某甲,借款人徐某,借款数额30000元。(3)兰陵县实验小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姿、李丹、张露、刘琦、张依涵、李静阳、马虎,以上七人的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发放,格式不符。(4)兰陵县第一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孙同亮、崔兴龙未被该校录取,该校未向此二人发放过录取通知书。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张某为给孩子办转学、入学的事,分三次共给其15000元。其没有能力办成转学的事,录取通知书是假的。骗来的钱被其花了。第二起,2016年7、8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李某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诈骗李某乙现金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6年7月,其通过微信红包及现金给付的方式,共给徐某7500元钱给办小孩入学的手续。8月28日,徐某给其二张入学通知书,一个有兰陵县实验小学的章。9月1日早上,徐某电话就打不通了。实验小学证实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的。2、书证(1)入学通知书,证实李某乙提供的李静阳、马虎的入学通知书。(2)兰陵县实验小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姿、李丹、张露、刘琦、张依涵、李静阳、马虎,以上七人的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发放,格式不符。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一共向李某乙要了7500元,有现金,也有微信红包。其给李某乙两个假的入学通知书,其没有能力办上学的事,骗来的钱被其花了。第三起,2016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孙某乙办理小孩转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多次骗取孙某乙现金共计17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2016年7月份,其共被徐某骗取17900元。第一次因其儿子上学,其给徐某11000元,徐某给打借条。第二次给孙启飞办上学的事,其和孙启东、张伟一起找徐某,其给徐某5500元,徐某给写条。8月底,徐某给其一张通知书,又要了900元。9月1日后,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又名张伟)证实:2016年8月份,徐某给其和孙启东打了11000的条。(2)证人孙某甲(又名孙启东)证实:孙同亮想到兰陵县一中上学,其和孙某乙一起找徐某,孙某乙给徐某11000元,徐某给孙某乙打了一个条。后来,孙某乙和其、张伟一起为孙启飞的孩子上学给徐某5500元,徐某给张某打了条。3、书证(1)借据复印件,证实2016年7月21日,徐某借款11000元,约定2016年9月15日归还。(2)收据复印件,证实2016年7月9日张某借款给徐某5500元,收款事由为借钱办事。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孙某乙的侄子孙同亮要到实验中学上高一,其在平安苑一个银行前向他要11000元,还打了一个11000元的条。孙某乙多次给其共计17900元。第四起,2016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康某办理小孩入学手续、助学金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多次骗取康某现金共计2200元。1、被害人康某的陈述:2016年8月,因给其儿子办上学的事情,先后被徐某骗去2200元钱,9月1日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2、书证(1)微信聊天截图6张,证实与“坏男孩”的聊天截图,聊天内容系关于助学基金和入学的事宜。(2)微信红包截图1张,证实8月22日,梅帮主给“坏男孩”微信发红包200元。(3)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多次到兰陵县磨山镇东三峰庄村查找陈汉飞未果。(4)户籍信息,证实陈汉飞,男,1975年6月1日出生。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份,其谎称能安排康某的小孩到兰陵四中上学,康某先后给其2200元钱。9月1日以后其就不再给她联系。骗来的2200元钱让其花了。第五起,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黄金英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黄金英现金共计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金英的陈述:2016年8月26日,得知徐某能安排小孩上学,其先后给现金及微信红包共计1500元。之后联系不上徐某了。小孩上学的事情也没办成。2、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8月,其和黄金英正在兰陵酒厂南的老菜老味饭店里,徐某说能安排小孩上学的事。黄金英通过给其现金及让其微信给转钱的方式共计给徐某1500元。徐某的微信账户叫“坏男孩”。3、辨认笔录黄金英对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徐某系诈骗黄金英的人。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26日,黄金英的小孩要到实验小学上学,一共给其1500元,事没办成,9月1日其手机就打不通了。第六起,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孙某甲办理小孩入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孙某甲现金11000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价值共计约13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甲(又名孙启东)陈述:2016年7月份,其多次给徐某11000元,用于办于文慧、刘琦、孙启成入学的事,其还花2790元买一部OPPOR9手机给徐某。8月份,徐某把这些学生的入学通知书给其,结果学校说通知书是假的,后来联系不上徐某了。其和张某给徐某近26000元钱,徐某给其二人打了一个30000元的总条。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又名张伟)证实:2016年8月下旬,徐某给其和孙启东写了一个“借孙启东30000元钱”的借据。(2)证人杜某证实:2016年8月,其找徐某办让其孩子于文慧到兰陵县实验中学初中的事,给了徐某4000元,事没有办成。(3)证人李某甲证实:2016年8月,其给徐某4000元让办小孩上学的事,事没办成。3、书证(1)入学通知书,证实孙某甲提供的刘琦、于文慧、孙启成的入学通知书。(2)兰陵县实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文慧、孙启成二人的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发放,格式不符。(3)兰陵县实验小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姿、李丹、张露、刘琦、张依涵、李静阳、马虎,以上七人的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发放,格式不符。(4)借据复印件,证实2016年8月4日,出借人孙某甲,借款人徐某,借款数额30000元。4、被告人徐某供述:其收了孙某甲11000元钱,一部折价2700元的手机,给于文慧、孙启成、刘琦办上学的事情。其给假的入学通知书,9月1日后其手机就打不通了。第七起,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其有能力帮助李某丙办理小孩上学手续的谎言,以活动经费的名义,诈骗李某丙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6年7月份,其被徐某以给小孩办理上学的名义多次共计诈骗了10000元。8月20日,徐某在新世纪宾馆门口交给其三个小孩的入学通知书,其中一个是兰陵县实验小学的章。9月1日,徐某的电话就打通了。其到学校和教育部门核实入学通知书的真伪,学校证实不是该校开具的。2、书证(1)入学通知书,证实李某丙提供的张露、张姿、李丹的入学通知书。(2)兰陵县实验小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姿、李丹、张露、刘琦、张依涵、李静阳、马虎,以上七人的入学通知书不是该校发放,格式不符。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其以给小孩转学的名义收李某丙10000元现金。其给李某丙三个假的入学通知书,名字叫张娑(张姿)、张露、李丹,通知书上盖有兰陵县实验小学的假章。9月1日,其手机就打不通了。证明以上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郯城站派出所民警在郯城火车站抓获归案。(2)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徐某未发现犯罪前科。(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男,出生于1986年3月18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现金等价值共计6780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徐某返还被害人张孩15000元、李晓晓7500元、孙其新179**元、康梅2200元、黄金英1500元、孙广东13700元、李宝1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廉人民陪审员 王胜启人民陪审员 陈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