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华明与刘治国、李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明,刘治国,李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7594号原告:赵华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刘治国,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全忠,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华明与被告刘治国、李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