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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寇玲侠与白会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玲侠,白会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4民初737号原告:寇玲侠,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延安市黄陵县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镇史川行政村牛圪崂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321986********。被告:白会君,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镇史川行政村牛圪崂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原告寇玲侠与被告白会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向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玲侠、被告白会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玲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决孩子白嘉琦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3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在安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0日生育一儿子,取名白嘉琦。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古怪,为人小气,经常因琐事辱骂原告及原告娘家人。2014年原告被告诊断出患有乳腺增生疾病,准备住院治疗,被告却称没钱,要原告向其娘家人要钱去看病,原告心灰意冷,只好从娘家借钱20000.00元去医院看病。2015年,被告要承包大棚蔬菜,又让原告向娘家人借钱20000.00元,直到现在也没有偿还。2016年5月,孩子白嘉琦有病无钱治疗,原告再次向娘家人借钱3000.00元给儿子看病。2016年8月,原告向被告要钱给自己看病,被告称没钱,要么去原告娘家借钱,要么让原告自己出去赚钱看病。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白会君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建筑工地打工赚钱,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每年赚的钱全部交给原告管理,原、被告结婚至今没有发生过打架斗殴事情,偶尔有争吵也是被告让着原告。2016年双方生育的孩子白嘉琦被检查出患有过敏性紫癜,需要长期接受治疗并要专人护理,被告要一边打工赚钱一边给孩子看病,不能全身心的照看孩子,故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以下双方争议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在延安市安塞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0日生育一个儿子,取名白嘉琦。婚后被告在建筑工地开塔吊打工赚钱,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双方生活相安无事。2016年1月,原、被告生育儿子白嘉琦被医院检查出患有过敏性紫癜,被告抽空就去给儿子看病,双方为此发生过挣执。2016年8月,原被告未发生任何打架斗殴事情,原告将孩子放在家里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更加增进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况且原、被告生育的儿子现患有过敏性紫癜疾病,要间断性接受治疗,正需要父母的呵护,父母离婚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较大的伤害,另外,原、被告在庭审时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定能使感情更加牢固,幸福生活。综上所述,原告寇玲侠与被告白会君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寇玲侠与被告白会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寇玲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治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