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永宽、陈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永宽,陈丽,王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61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丽,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宽,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陈丽,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王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宽、陈丽、王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宽、陈丽、王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1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争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