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犯抢劫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947号被执行人张某,男,2001年2月25日出生。张某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7)川05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川05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李慧至人民陪审员 杨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