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予以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某办理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217号18号楼1单元4层202户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好审判员 张群生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