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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渊丽波、孙竟博、孙嘉卉媛、孙秋菊与王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渊丽波,孙竟博,孙嘉卉媛,孙秋菊,王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渊丽波,女,住辽宁省辽阳市。申请执行人:孙竟博,男,住辽宁省辽阳市。申请执行人:孙嘉卉媛,女,住辽宁省辽阳市。申请执行人:孙秋菊,女,住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王春有,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渊丽波、孙竟博、孙嘉卉媛、孙秋菊与王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林甸县辖区,现本案已移送由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