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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贤双与张广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贤双,张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曹贤双,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广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贤双与被执行人张广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8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8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