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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73号申请人: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朱胡农场。法定代表人:付华。委托代理人:郑瑜,系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1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胡仁元。申请人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773)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万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