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10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怀超与秦思兰、朱义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超,秦思兰,朱义德,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0946号原告:王怀超,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鸿,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思兰,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义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秦娟,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怀超与被告秦思兰、朱义德、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怀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超撤回对被告秦思兰、朱义德、秦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00元,由原告王怀超负担。审 判 长  肖永明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