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色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色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色某某,女,1939年8月12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现住昭觉县四开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当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告人某色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尔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被告人某色某某在昭觉县四开乡桥头,向吸毒人员阿色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200元的海洛因;次日,被告人某色某某在昭觉县四开乡桥头,向吸毒人员阿生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200元的海洛因。同年3月1日,被告人某色某某在四开乡街上,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海洛因,伺机贩卖。同年3月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开乡街上被告人某色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黄色挎包内查获贩卖毒品所得赃款200元,从其住处一件牛仔衣服左下包内,查获一小坨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0.2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某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赃款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证人阿色某某、阿生某某证词,被告人某色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某色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色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色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且已年满七十八岁,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某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