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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精华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杰,山东精华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英杰,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建设路16号3排302室。被执行人山东精华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兰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英杰与山东精华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