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与杨正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新,杨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大新。被执行人:杨正勇。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正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42.4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正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自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