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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康路、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路,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75号之一申请人康路,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林华,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华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华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罗家墩村光电江湾新城二期23栋1单元3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硚113058791)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