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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林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林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被执行人林向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祥与被执行人林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不动产、车管所、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银行,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5295元扣划。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