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石彬、王同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彬,王同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石彬,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廉江市。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同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英德市。1998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内,以电子干扰器、电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余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停留的私家车(粤F×××××)内的两台黑色相机、三脚架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相机及其组件的总市场价格为26596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内,以电子干扰器、���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粤F90**警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内的公文包(内有办公资料)。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大广高速马头服务区停车场内,以电子干扰器、电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袁某1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黑色女士手提袋(内有15000多元现金、支票等物品)。2017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抓获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盗窃的次数和数额、供述罪行,以有被告人杨石彬是累犯,被告人王同新有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石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提出其2016年12月4日只窃得一部相机、二个摄相镜头、三脚架一个,2017年2月6日窃得的现金目测只有七千多元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王同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提出其2016年12月4日窃得两部相机、一个三脚架,2017年2月6日窃得的现金目测大概六千多元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内,以电子干扰器、电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余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停留的私家车(粤F×××××)内的两台黑色相机、三脚��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相机及其组件的总市场价格为26596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视频录像,显示:被告人王同新于2016年12月4日14时43分许在花都区花山镇乐广高速花城服务区停车区从马自达小汽车副驾驶位置下车,窃得一小汽车内摄影器材后返回马自达小汽车后排座位,同案人驾驶小汽车和被告人王同新逃离现场。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穗公花勘[2016]D77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5日9时47分至10时28分勘查,现场位于花都区花山镇乐广高速花城服务区。3、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认定[2017]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相机二台,相机架二个,内存卡3张,相机镜头一套,相机组件六个,于鉴定基准日2016年12月4日的鉴定总值为26596元。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4日12时30分许,其从韶关市区开小车到云浮市新兴县,到达目的地发现放在小车后排两台相机不见,一台索尼相机,另一台小蚁相机,其回想在途中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服务区停好车去厕所方便约十分钟,5号9时30分开车赶到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服务区报警。一台索尼A7R2带一个16-35镜头,机挂一个,一台小蚁相机带标准镜头,型号:一个老蛙12/2.8镜头,一个顺通ESLIDER电动云台,2个云台滑轨控制器,电池4个,内存卡3张,富图宝三脚架1个,马小路三脚架1个。2016年4月到11月份在多个淘宝店购买,总价值约40000元。当时两台相机放在小车后排摄影包里面,没有被翻乱,车窗没有被撬。其驾驶白色广汽传祺,车牌号:粤F×××××。其从花城服务区中心视频监控看到2016年12月4号14时44分有一名男子穿���色短袖衫、黑色裤子从一台银色海南马士达商务车,马力1.8,从车下来到其小车1分钟拿走其两台相机,另外有人开车过来将他接走。5、被告人杨石彬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2月初,其驾驶海南马自达轿车和王同新到花都区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在停车位置停车。王同新下车用屏蔽器屏蔽一辆轿车锁车信号,偷了一个黑色背包。回到车上时,王同新打开背包发现里面有一部相机和两个镜头和一个三脚支撑架。其将相机等器材在网上卖掉,卖得5000多元,其和王同新平分。被告人杨石彬对作案地点进行了签认。6、被告人王同新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2月初一天早上9时左右,阿彬驾驶马自达普力马汽车载其到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停好车后,发现一辆白色SUV型汽车到服务区停在其俩车附近,车主下车用遥控锁车时,阿彬用干扰器干扰锁车,其下车走过去偷车里两台黑色相机、两个相机用三角架等物品,立即回到车上逃离现场回花都区,物品由阿彬处理,分给其2200元。被告人王同新对作案地点进行了签认。(二)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广乐高速花城服务区内,以电子干扰器、电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粤F90**警的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内的公文包(内有办公资料)。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穗公花勘[2017]D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录像,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的供述、对作案地点的签认等证据证实。(三)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两人驾车去到大广高速马头服务区停车场内,以电子干扰器、电子解码器解锁等方法,盗窃被害人袁某1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黑色女士手提袋(内有15000多元现金、支票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新丰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6日16时15分至17时15分勘查,现场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马头镇大广高速马头服务区北区停车场。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6日抓获被告人杨石彬,搜查扣押14470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袁某1)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进账单(袁某1)四张,支票五张,黑色VIVO手机一台,银白色苹果手提电脑一台,银行卡八张,车牌五副,黑色现代途胜粤F×××××(发动机号BB228722,车辆识别号LBEEFAGA7BX301526)汽车一台,银色马自达小汽车一台,已发还被害人袁某1银元六个,黑色VIVO手机一台,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本,支票五张,进账单四张,充电宝一个,粉红围巾一条。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黑色VIVO手机是已损坏的废弃手机,印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无法辨别真伪。4、机动车信息,证实:黑色北京现代牌粤F×××××小汽车(发动机号BB228722,车辆识别号LBEEFAGA7BX301526)的登记所有人为新丰广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6日15时30分许,其驾驶小车(粤T×××××)从大广高速江西往广州方向,到马头服务区后其将车锁好和妻子等人到服务区小吃店吃东西,大概过10分钟左右,其倒回小车附近时一自称花都便衣陈警官说其��上物品被别人偷走,其打开车门发现其妻子一条黑色手提袋被人偷走。黑色手提袋放在汽车后排中间处,当时还用一件粉红色衣服盖在手提袋上,从车窗外面完全看不到手提袋。当时其下车后用车钥匙遥控锁将车锁好,其还用手拉驾驶室外面的开门锁把,当时不能将车门打开。黑色女士手提袋(长大概40厘米,宽大概10多厘米,高大概30厘米),里面还有一黑色小包,手提袋里有15000多元现金,13个古时银元(硬币,总价值大概10400元),一部黑色VIVO手机(大概价值1000元),工商银行存折,农村社保卡,很多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和妻子的身份证,一条粉红色丝巾,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200元左右),支票(5、6张、总共有5、6万在支票里),总损失26600元,支票5、6万。6、被告人杨石彬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容:2017年2月6日11时许,其驾驶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接上王同新,走大广高速进入从化服务区停好车,等待时机作案。其用屏蔽器,将一辆银色三箱轿车锁车信号屏蔽,车内三人下车入厕所,王同新走过去在车后排位置偷了一个黑色女式包,里面放有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几百元现金,其俩作案得手后驾车离开服务区,找出口下高速,将车辆开到高速桥底,在桥底位置翻查黑色女式包,将包里值钱东西取出后将女式包扔到高速桥底水沟里。赃物在其伊兰特轿车内被起获扣押。在从化服务区作完案后继续驾车上大广高速,来到马头服务区,见没有车流量,服务区对面那侧车多人多,其开车到西侧马头服务区,停放在停车位置。其按屏蔽器将一辆停放在服务区的白色福特SUV轿车锁车信号屏蔽,王同新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偷了2个红包,两个红色内都是130元现金。其俩继续使用工具作案,将一辆白色花冠轿车用解码器开了车锁,王同新过去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偷了一个黑色女式包出来,里面有一万多元现金。王同新在车内数现金,放入到其车内的中控扶手箱。其开车离开高速服务区,下高速前将女式包扔掉,返回花都,在花都区106国道路段被警察用车拦停。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和银色海南马自达轿车都是其购买,有行驶证,但没办过户手续。解码器和屏蔽器是其从网上购买。被告人杨石彬对作案地点、缴获作案工具车牌、干扰器、小汽车、黑色手提袋、赃款(14470元)等进行了签认。7、被告人王同新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2月6日,阿彬开粤F×××××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到其家接其,12时到大广高速从化服务区,阿彬利用干扰器干扰一台汽车,叫其偷车内财物,其拉开驾驶位置车门,看见车后排地上有两个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灰黑色电脑包,其将三个包偷走。在离从化服务区最近一出口下高速。两个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包里无值钱物品,另一个包里有一钱包,钱包里有1000多元;一个灰黑色电脑包,包里有一台银色苹果电脑,一个充电器,一个鼠标。其俩将1000多元放在驾驶位右边扶手包里,其他物品放车尾箱,已被起获。下高速后,其俩换车牌粤B×××××,又上高速往韶关方向找服务区,14时许到韶关市新丰县马头服务区,找不到可下手目标,想到对面服务区作案,往南行驶至马头服务区,停车好后,其拿着干扰器下车干扰一台白色福特轿车,偷了一个黑色背包,回到车上,包里没值钱东西,其俩继续找目标。阿彬在车上用干扰器干扰一台银色丰田轿车,其下手偷车里一个黑色女士手提包,包里有钱。其俩开车逃离现场,在最近高速出口下高速。黑色女士手��包里约有5000元(其没数),有一袋袁大头银币,一些证件等物品。包被其俩丢弃,盗窃的人民币、袁大头银币等物品被警察起获。其俩开车从高速回广州市花都区,中途换车牌,行驶至花都区山前大道与106国道交界交通灯处时被警察抓获。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和银色马自达普力马汽车都是阿彬的,大约有四个干扰器,其会使用其中三个,都是阿彬的。被告人王同新对作案地点、缴获作案工具车牌、干扰器、小汽车、黑色手提袋、赃款(14470元)等进行了签认。上述三宗犯罪事实,另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8)中法刑二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明监狱(2010)粤高监假通字第317号,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1998)英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的相互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综合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于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印证证实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窃得相机二台、摄相镜头二个、三脚架二个等物品。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的供述印证二名被告人于2017年2月6日盗窃三辆小汽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作案小汽车上搜获现金14470元等物品,被告人杨石彬供述盗窃第一辆小汽车时窃得现金260元,被告人王同新供述盗窃第一辆小汽车时窃得现金1000多元,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扣除已窃得现金1000多元,可认定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窃得被害人袁某1现金13000余元。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提出的关于2016年12月4日、2017年2月6日窃得物品和现金的辩解意见,与据证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结伙盗窃三次,盗窃现金13000余元、财物价值26596元,盗窃财物大部分未缴回,应相应惩处。被告人杨石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同新有抢劫前科,可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综合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石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同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三、缴获赃款13000元发还被害人袁生华;缴获作案工具车牌五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责令被告人杨石彬、王同新退赔被害人余乃明265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志敏谭婷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