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与赵瑞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赵瑞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710号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旧公安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晓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杰,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系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赵瑞霞,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瑞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