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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允松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允松,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851号之一原告:梁允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梁允松与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梁允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允松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允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梁允松负担。审 判 长  易秀娟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