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允松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允松,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851号之一原告:梁允松,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梁允松与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梁允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允松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允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梁允松负担。审 判 长 易秀娟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