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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立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47号被执行人:李立召,男,汉族,1981年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申请执行李立召为罚金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