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立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47号被执行人:李立召,男,汉族,1981年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申请执行李立召为罚金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