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敖华清与赵世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华青,赵世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164号原告:敖华青,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贵,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海,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敖华清与被告赵世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敖华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华青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世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华青撤回对被告赵世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敖华青负担。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