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秀云诉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程玉、李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云,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程玉,李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76号原告:何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同(系何秀云弟弟)。被告: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金柳路。法定代表人:王程玉,董事长。被告:王程玉。被告:李京玲。原告何秀云诉被告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程玉、李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何秀云于2017年6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程玉、李京玲返还借款及利息。但何秀云不能提供山东鑫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程玉、李京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