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鹏与张金涛、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张金涛,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66号原告:杨鹏,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被告:张金涛,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鹿场屯。被告:林明,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赞字乡女字村。原告杨鹏与被告张金涛、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杨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