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蒲建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609号蒲建民:本院在执行蒲建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蒲建明缴纳罚金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建民已主动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