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刁国诗与被执行人董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国诗,董连城,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58号申请人刁国诗,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铁锋区先锋建筑设备租赁站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董连城,男,汉族,1954年8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不详。被执行人关丽华,女,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不详。本院受理﹝2017﹞黑02**执45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及人员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4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项宏权执行员 陈 威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