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灿成与XX、汪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成,XX,汪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152号原告:徐灿成,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肖玉佳,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855871。被告:XX,男,199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汪韦斌,男,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负责人:徐小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灿成诉被告XX、汪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灿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90元,由原告承担2545元,退回原告2545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