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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福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福龙,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福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7959.24元,计至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5303.95元、滞纳金13315.34元、手续费274.63元,及以本金37959.2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福龙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1区一座505房【房产证号:C5××44】;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福龙名下车牌号为粤E×××××号的汽车一辆。因本院对上述房产没有处置权,且被执行人及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故本院对上述房产及车辆暂未能处理。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绮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