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钦贵、上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上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钦贵,上杭县公安局,上杭县人民政府,胡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钦贵,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郑艺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杭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北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温松兴,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维东,男,上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建伟,男,上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北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继荣,上杭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原审第三人胡钦培,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再审申请人胡钦贵因诉上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上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钦贵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期办案,违反回避规定。二、上杭县公安局收集证据不全面,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提起再审,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上杭县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原审第三人胡钦培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多次在龙岩KK网等网络平台对原审第三人进行诽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胡钦贵在网上发帖称,胡钦培利用公安民警的身份更改户口登记,目的是为了骗取政府补助款,并想将胡钦贵四兄弟合资改建的房屋占为己有。根据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提交的调查温林辉、袁茶金的证言及胡高清证言,以及从龙岩KK网站下载有关申请人发帖内容和龙岩市公安局岩公(信)复查字[2014]005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胡钦贵发帖中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且内容中还采用侮辱、诋毁性语言,侵犯了原审第三人胡钦培的人身权利。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认为胡钦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杭公(治安)行罚决字[2014]第0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钦贵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上杭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杭政行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立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经龙岩市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天,且在作出处罚告知笔录前有召集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进行调解。因此,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延长或扣减办案相应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办案未超过期限,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上杭县公安局办案超过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胡钦贵申请再审认为,上杭县公安局及其承办人员违反回避规定,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胡钦培和治安大队民警黄峰焕、许建伟虽同是上杭县公安机关民警,但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都不一样,非近亲属,没有利害关系。黄峰焕、许建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且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并未提出回避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主张上杭县公安局及其承办人员违反回避规定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胡钦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钦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志闽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俊涛宋安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