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建与陈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陈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462号原告:李建,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干,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李建与被告陈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1日因被告陈干送达时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干支付原告李建装潢款27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对上述欠款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2、被告陈干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陈干找到李建,要求李建为其装潢位于郎溪县××街××号的住宅,李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潢房屋,2013年7月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共计27400元。后李建一直向陈干追讨欠款,陈干于2016年1月8日向李建出具欠条,载明了欠款事实。后经李建催要,陈干一直未予支付,故李建特具状法院,诉请陈干支付。陈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李建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建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陈干欠款27400元的事实;3、部分销货清单,证明:李建在建材商处买货送到陈干装修的场地,陈干签字确认;4、书面证明两份,证明:李建找装修工人装修事实。陈干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经审查、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4,具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互相佐证,对其证明对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李建为陈干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后经双方结算,陈干确认尚欠李建装修款27400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李建持执,欠条载明“今欠到李建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元整(27400),欠款人陈干,2016.1.18”。后经李建催要,陈干未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履行。本案原告李建与被告陈干的装饰装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得到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结算后,被告陈干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李建装修款27400元,应该承担及时支付的义务。原告李建主张被告陈干支付装饰装修款27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建主张违约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建装修款27400元及相应违约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以本金27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本案公告费65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陈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洪彬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人民陪审员 严佑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