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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平、李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平,李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刘继平,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继平、李文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