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张春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张春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57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春伍,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张春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7日,被告在肇源县城北街人民广场西侧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经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索要借款未果,诉讼之前,原告又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不能偿还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应诉,经法庭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