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永勇与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勇,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4381号原告:李永勇,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杨继贤、李志国,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67282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韩贵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兴落,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该公司股东。原告李永勇诉被告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19000元、绿色港口建设奖励补贴14000元、车头废铁回收款3500元、车辆保险费退款4438.46元,合计40938.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尚新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国、被告委托代理人鲍兴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19000元、绿色港口建设奖励补贴14000元、车辆保险费退款3942.34元,合计36942.34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2012年4月18日起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将原告所有的浙B×××××车辆挂靠被告经营。2015年该车辆报废,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向被告发放了北仑区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19000元、北仑区绿色港口建设奖励补贴14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退回被告该车辆保险费3942.3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挂靠在被告名下的车辆报废后,相关政府补贴及保险费退款应归原告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李永勇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19000元、绿色港口建设奖励补贴14000元、车辆保险费退款3942.34元,上述款项合计3694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被告浙江立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