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职业农民,工作单位采油十厂作业大队。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