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呙某甲、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某甲,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6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呙某甲,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甲,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某甲、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呙某甲、金某甲在本区龙池街道XXX区XX栋XXX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2台捕鱼机及1台老虎机,以上共17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渔利人民币2万元。2016年6月3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涉案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539元。认为被告人呙某甲具有自首、被告人金某甲具有坦白及二被告人均有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呙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呙某甲、金某甲各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呙某甲、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二被告人非法所得各1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三、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539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静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