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彦芬、梁保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彦芬,梁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141号申请人关彦芬,女,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梁保军,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人关彦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保军所有的鲁H×××××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保军所有的鲁H×××××重型仓栅式货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案件申请费25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