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洋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5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洋,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南侧,安芯智能港总部基地F7室。法定代表人杨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三湘海尚花园一期E座一单元12A-02室。法定代表人李炳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洋以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作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注销,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洋称:其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洪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已经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作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刘洋申请追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洪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在两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份工资和2016年1月份-5月份工资合计38132.4元。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苏0829执1314号,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40元。另查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本院依职权查询了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登记档案资料,资料显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的主管机构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洪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作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已被核准注销,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严 刚审判员 孙笑彬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