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建军与洪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军,洪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54号原告:唐建军,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唐建军与被告洪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唐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