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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建军与洪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军,洪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54号原告:唐建军,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勇,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唐建军与被告洪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唐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