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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爱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爱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3幢附1-2号。法定代表人:XX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爱霖,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爱霖,以及原审被告XX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909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多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案件审判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曾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相同事实理由起诉过上诉人,现其再次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保证司法统一,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归还借款,原审原告廖爱霖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廖爱霖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其选择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