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飞燕与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燕,郭政,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飞燕,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郭政,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黄琴,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政之妻。本院执行梁飞燕与郭政、黄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政、黄琴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郭政、黄琴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