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云升与叶国友、叶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升,叶国友,叶季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876号之一原告:叶云升,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叶国友,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叶季旺,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叶云升与被告叶国友、叶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叶云升负担。审 判 长  沈爱萍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灯辉代书 记员  张志飞 关注公众号“”